总会制度

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24-11-22 11:18:40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管理在慈善募捐和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会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慈善募捐和救助工作服务,确保各项慈善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六)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财务科由会计、出纳两个个岗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我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秘书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使用支票须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会计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长监交。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六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八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十九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我会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我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我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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