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全称为:“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Huhhot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HC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爱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知名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纳义举,广播善心,救助社会上最困难的人群,在社会保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为推动社会公平、文明、进步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现金及实物的捐赠。组织开展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涉及多部门的比较复杂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报备。
第四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慈善法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慈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0 年9月24日本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