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三条 本基金为永久基金。
第四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为本会创始人。
第五条 起始阶段创始基金为到户资金,以后从每年募集的非定向捐款中提取20%加以补充,使创始基金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章 来 源
第六条 创始基金来源于各级政府、各级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 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志愿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的,单位需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个人需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等额外币)。
第三章 用 途
第八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
(二)慈善救助项目支出;
(三)本会行政支出;
(四)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第四章 权 利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成为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永久理事。若基金捐款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由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法人代表可否成为永久理事,接替人是谁等事项均由该机构或团体自行决定,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作为本会永久理事,在理事会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被选任或提名为理事会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以本会创始人的身份参与国内外重要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运 营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基金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创始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四)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创始基金的运营、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报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年度报告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