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制度

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24-11-22 11:19:3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三条   本基金为永久基金。

    第四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为本会创始人。

    第五条   起始阶段创始基金为到户资金,以后从每年募集的非定向捐款中提取20%加以补充,使创始基金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章          

    第六条   创始基金来源于各级政府、各级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   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志愿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的,单位需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个人需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等额外币)。

第三章          

    第八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

    (二)慈善救助项目支出;

    (三)本会行政支出;

    (四)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第四章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成为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永久理事。若基金捐款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由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法人代表可否成为永久理事,接替人是谁等事项均由该机构或团体自行决定,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作为本会永久理事,在理事会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被选任或提名为理事会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以本会创始人的身份参与国内外重要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基金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创始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四)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创始基金的运营、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报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年度报告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总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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