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制度

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24-11-22 11:20: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总会在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资料。

第三条  办公室是总会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总会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总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第四条  归档范围

(一)呼和浩特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领导人对总会工作的重要批示、讲话、题词及相关声像资料。

(二)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下发、转发的各类文件、条例、条令等法律、法规性文件。

(三)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交总会办理或总会参与办理的市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提案,包括办理、调查、答复、处理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总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全套文件和音像资料;会长办公会议纪要;呼慈文及附属文件;总会召开的各类重要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及专业会议的会议文件和声像资料。

(五)总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总会制发、转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文件签发稿件;总会团体会员的请示、报告及总会的批复。

(六)总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总会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包括请示、报告、合同、协议等)和声像资料。

(七)总会领导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电、信函及声像资料;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

本办法第四条中除第六、第七两项内容为长期(20年)保存外,其他档案资料均为永久性保存。

 第三章  立卷归档与查阅办法

第六条  档案材料分别按照项目实施始终和其它年度性文书收集整理,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破损件要托裱修补、模糊不清的要附抄件。、

第七条  当年文档均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列出目录清单,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各部门原则上不再保存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并保证业务部门随时查阅需要。

        第九条  总会内部人员查、借阅档案要办理查、借阅手续,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查阅总会档案,凭介绍信并经总会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原则上在总会档案室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档案室查阅的,应在当天下班前交还档案室。总会档案一律不得借出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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