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24-11-22 11:21:04
为加强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会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华慈善总会会费收支管理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标准按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12月末为会费缴纳的最后日期。新会员按照入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后,及时缴纳会费,会费由总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总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的具体会费标准为:
1.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年;
2.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年。
第五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2.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支出;
3.为会员提供各项活动支出;
4.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总会的会费全部用于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条 总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总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总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 接受会员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对会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以上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