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持慈善总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呼和浩特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按照“统一接待、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办公室登记、交办,根据需要与有关方面对接共同处理。
第三条 受理信访事项:
1、向我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的信访;
2、自治区民政厅信访办,市委、政府督查部门和市信访局(含12345市长热线电话)、市民政局交办、转送的来信事项;
3、在本市范围内需跨地区协调的有关慈善信访事项;
4、其它信访事项。
第四条 对群众来信由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报主要领导批阅后,移交相关科室承办。对承办的来信来访事项的处理结果,由办公室审核并报会领导签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
第五条 对来访人员要进行登记,填写《来访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
对集体访,应安排工作人员与来访代表接洽。
第六条 对大规模集体、异常上访,按照《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重大、集体、异常来访的,应将接洽情况以书面形式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会领导。
第七条 对上级部门转送和交办的、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应在上级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重大举报、申诉的,提出个人诉求且事实清楚,按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或虽无政策可依,但通过工作可以解决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的,应报上级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八条 对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报主要领导批阅后协调办理。
第九条 对提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处理机关的书面处理、复查意见。我会根据申请,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复查、复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查、复核意见,报领导签批后反馈信访当事人。
第十条 对终结信访事项的材料,应认真审查处理、复查、复核意见,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意见是否落实到位,有无加盖单位公章,有无信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内容。对经审查确需终结的上访事项,应当告知来信人不再受理,并将有关终结材料上报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对不需要办理的或者已经办理完毕的信访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表》,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存档保存。
第十二条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