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制度

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选举办法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24-11-22 11:23:22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选举工作,由本会筹备组负责。第三届理事会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第三届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六条  选举前,由本会筹备组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本会理事(单位)候选人须得到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须得到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第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24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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