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要事项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并快速处理各类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各项慈善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范围及请示报告时限
1.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他上级机构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有关领导对慈善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在本地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传达贯彻或做出决定、批示后按规定的时限向总会领导和市民政局党组报告。
2.与慈善工作有关的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重大矛盾隐患苗头,水灾、火灾、窃案等重大情况,治安刑事案件及其他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内向总会领导和市民政局党组报告。
3.总会的经费支出,捐赠、救助款项的收支情况等事项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向总会领导请示。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向市民政局党组请示。
4.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干部,应在立案调查当日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党组。
5.认为有必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
二、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属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文件、决议、决定的,要报告贯彻落实的主要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属工作打算、设想的,要报告工作的方案、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的结果。
3.属重大或突发事件的,要报告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和原因、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先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4.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为主,紧急突发事件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电话报告,事后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
三、请示报告程序和要求
1.要以对党、对慈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所有干部职工必须共同做好该项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类报告的重要事项,及时向总会领导和市民政局领导报告。
2.涉及干部违纪违法、奖惩等事项,按工作职责向市民政局纪检组报告,其他事项向市民政局办公室报告后逐级上报。
3.请示汇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逐级请示汇报不得越级上报。
4.总会领导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凡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和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汇报,并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5.所有干部职工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本制度相应的规定,抓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落实。
6.请示报告事项一定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对重要事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