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制度

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24-11-22 11:26: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市慈善总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 市慈善总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市慈善总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市慈善总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市慈善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匾;

3、定期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市慈善总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慈善总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市慈善总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慈善总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市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市慈善总会、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慈善总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市慈善总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二十条 市慈善总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慈善总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 市慈善总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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