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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24-11-22 11:26:3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所有干部职工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车辆派遣单》,由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领导同意并备案。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其他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严禁领导干部配备专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七条  实行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核算制度,严格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制度。如车辆在单位所在地区域外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者加油的,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和加油。

第八条  严格公务车辆运行信息登记、公开制度。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台账,用车人必须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包括车辆使用时间、行驶路线、用车事由等信息。并向所有干部职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纳入工作日程。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公务车辆使用安全、经济运行。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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