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制度

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发布时间:2024-11-22 11:26: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既定宗旨开展的使社会弱势群体规模受益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善总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总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以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和赈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长期或大型项目的立项程序: 

1、与捐赠方洽谈,确认捐赠目标和宗旨; 

2、进行立项评估: 

资金援建项目:要组织专家做可行性报告和建设预算方案及选择监理单位。 

资金救助项目: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物资援助项目:要与捐赠方确定物资价值,由捐赠方提供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批准文件。通过评估确定援助物资的价值,保证援助物资的质量安全。 

3、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及时与旗县区慈善机构联系,考核确定项目具体执行单位; 

4、根据立项评估撰写《项目方案》; 

5、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一次性捐赠项目立项程序: 

1、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项目; 

2、在项目立项范围之内,接受捐赠方的捐赠; 

3、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必须与捐赠方正式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方案应当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宗旨,3、项目救助对象,4、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5、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6、项目管理经费,7、项目起止时间,8、项目执行单位(含合作单位),9、项目管理单位,10、项目实施流程,11、项目监督,12、项目评估。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审批。无论一次性或长期项目,均需由提出项目部门填写申请报告,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重大项目及高额资金项目,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合议,经秘书长初审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凡立项的慈善项目均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秘书长指定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审计负责。 

第十一条 救助类项目,申请人必须符合项目宗旨和该项目救助条件。项目专员负责对其进行评估,由旗县区慈善组织协助调查,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给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为使项目严格有序地开展,慈善项目立项后,由秘书长指导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秘书长负责监管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严格按年度计划执行项目。由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管会领导批准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结束后,应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秘书长审核后报主管会领导并向捐赠方反馈。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秘书长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捐赠方监督。秘书长要指导项目专员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作项目进展分析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在媒体、网络上公布。所有的救助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全过程都采用科学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七条 审计评估。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秘书长组织对项目执行人的项目评估监督。项目评估分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结束后的最终评估。 

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估,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十九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 

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决算和项目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签定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主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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